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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 2017-02-14 ;瀏覽次數:
摘要: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2月30日發布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
(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2月30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壓力測試機制,確保在壓力情景下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續經營。
本指引所稱壓力測試,是指證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為主的風險分析方法,測算壓力情景下凈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財務指標、證券公司內部風險限額及業務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應對措施的過程。
本指引所稱壓力情景包括證券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發生極端變化或出現突發事件,開展重大業務以及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應當全面覆蓋公司各個業務領域、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各類風險,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間的相關性。
(二)實踐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流程與方法應當具備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經營管理實踐緊密結合,壓力測試結果應當在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中得到有效應用。
(三)審慎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所選用的風險因素、數量模型、情景假設應當審慎合理,符合行業和公司實際,以利于科學分析各類風險的特征及其對各項業務的影響。
(四)前瞻性原則: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應當綜合考慮宏觀經濟運行周期、行業發展變化趨勢以及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合理預見各種可能出現的極端不利情況和風險。
第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應當高度重視并積極指導壓力測試工作,確定壓力測試的組織架構,指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壓力測試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業人員負責實施壓力測試。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壓力測試工作。
第二章 壓力測試的基本保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壓力測試的相關制度,制度應當包括壓力測試的決策機制、實施流程及方法、報告路徑、結果應用、檢查評估等內容。
第六條 證券公司在壓力測試中所使用的市場數據、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等各種內外部數據來源應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應當選用適當的數量模型。數量模型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和估值技術,并具備理論基礎和實務依據。證券公司應合理運用定性方法作為數量模型的補充,綜合專家經驗和判斷,以提高數量模型的有效性。數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應當根據公司決策機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壓力測試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術保障,在數據管理、模型開發、情景設置、測試實施、結果分析與報告等環節給予信息技術支持,以提高壓力測試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 壓力測試流程和方法
第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驟:
(一)選擇測試對象,制定測試方案;
(二)確定測試方法,設置測試情景;
(三)確定風險因素,收集測試數據;
(四)實施壓力測試,分析報告測試結果;
(五)制定和執行應對措施。
第十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案的制定應當充分與公司相關部門溝通,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案一般包括測試目的、壓力情景、風險因子、測試對象、測試方法、測試區間、測試頻率、參與部門等要素。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包括綜合壓力測試和專項壓力測試。綜合壓力測試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凈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和整體財務指標;專項壓力測試的對象根據專項壓力測試的目的予以選擇。
證券公司在壓力測試過程中,可進一步運用反向壓力測試方法對導致測試對象超限、預警或重大不利變動的因素進行分析,并研究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根據不同的壓力情景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
本指引所稱敏感性分析是指測試單個重要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的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影響;情景分析是指測試多種風險因素同時變化時的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設置壓力情景時,可采取歷史情景法、假設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結合的方法。歷史情景法是指模擬歷史上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壓力情景,假設情景法是指基于經驗判斷或數量模型模擬未來可預見的極端不利情況。
證券公司可根據風險因素的嚴重程度設置多個壓力情景,一般包括輕度、中度和重度壓力情景等。
第十四條 壓力測試應當涵蓋證券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經營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類型。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述風險類型確定相應的風險因素,并考慮不同風險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響,風險因素的變化情況一般包括:
(一)經營風險因素:證券交易量大幅下降、經紀業務傭金費率快速下滑、資產管理、投資銀行、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等主要業務規模大幅變動等;
(二)市場風險因素:利率或信用價差大幅變動、權益市場、匯率大幅波動、商品市場的大幅波動等;
(三)信用風險因素:違約事件發生、信用評級下調、融資類業務違約率或違約損失率上升等;
(四)操作風險因素:信息系統重大故障、人員重大操作失誤、出現違法違規事件等;
(五)流動性風險因素:融資成本持續高企、融資渠道受限、出現大額資金缺口、負債集中到期或贖回以及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壓力測試機制,根據市場變化、業務規模和風險水平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綜合壓力測試和專項壓力測試。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綜合壓力測試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年度綜合壓力測試應當以上年度經營情況為基礎,結合本年度預算和經營計劃完成。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綜合壓力測試時,應當考慮影響母公司與子公司、表內資產與表外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與非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因素,以全面反映壓力情景對證券公司的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開展專項或綜合壓力測試:
(一)可能導致凈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發生明顯不利變化或接近預警線的情形:重大對外投資或收購、重大對外擔保、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利潤分配或其他資本性支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負向調整、負債集中到期或贖回等;
(二)確定重大業務規模和開展重大創新業務:確定經營計劃和業務規模、確定自營投資規模限額、開展重大創新業務、承擔重大包銷責任等;
(三)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內部風險狀況:自營投資大幅虧損、政府部門行政處罰、訴訟、聲譽受損等;
(四)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外部風險和政策變化事件:證券市場大幅波動、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經出現的壓力情景;
證券公司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在內部對上述觸發情形中的“重大”進行規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實施壓力測試后應當形成壓力情景下的測試結果,并對測試結果進行分析,評估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章 壓力測試的報告和應用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年度綜合壓力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經理層報告,其他壓力測試結果可根據測試目的、重要程度等情況合理確定報告層級;董事會或經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結果給予高度關注。在作出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將壓力測試結果作為必備決策依據。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結果顯示可能存在導致凈資本和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監管標準的重大風險時,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要求全行業或部分證券公司按照統一的壓力測試情景、傳導模型開展綜合或專項壓力測試,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年度綜合壓力測試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測試方案、測試結論以及相關應對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反映的風險情況,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適當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必要時實施應急預案:
(一)調整業務規模及業務結構;
(二)評估和調整業務經營計劃;
(三)增加融資渠道,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四)啟動資本補足機制;
(五)其他應對措施。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壓力測試工作機制進行檢查和評估。檢查和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各項基本保障是否健全;
(二)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備;
(三)壓力情景重要假設是否合理;
(四)數量模型是否有效;
(五)應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